2019年3月29日,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2018年11月23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的《武汉市禁毒条例》。在《禁毒条例(修订草案)》调研座谈会上,湖北景盛律师事务所的杨艳律师针对座谈提纲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。杨艳律师认为学校禁毒教育可以与法制教育、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,针对不同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毒品认知能力,分阶段开展禁毒工作。同时认为对于吸毒人员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,由居住地对吸毒人员的生活轨迹、吸毒习惯、吸毒检测、戒毒监督等就更为适宜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、实行动态管控。吸毒人员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,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。以上观点分别被修订后的《武汉市禁毒条例》第十三条、第二十条、第三十一条采纳。
杨艳律师从事律师事业十余年,专业并专注刑辩研究。此次其意见和建议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采纳,杨艳律师表示无限荣幸,并将此做为自身执业修养中持续向上的动力,继续为国家法治贡献力量。
以下为杨艳律师针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《武汉市禁毒条例(修订草案)》座谈会发表意见与建议,并附修订后的《武汉市禁毒条例》。
禁毒条例意见和建议--杨艳
针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《武汉市禁毒条例(修订草案)》座谈会发表意见与建议:
针对座谈提纲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和建议:
1、条例中是否有必要对“毒品”的概念、范围进行界定:
答:根据我国2008年6月1日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》第二条,本法所称毒品,是鸦片、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吗啡、大麻、可卡因,以及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隐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;
《禁毒法》中的毒品概念与我国《刑法》第357条,的毒品概念一致。
认为在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,从其规定;
2、条例中第五条、第六条关于禁毒委员会、成员职责的规定是否合理?
答:结合2008年《禁毒法》及2016年4月1日施行的《上海市禁毒条例》及2016年3月1日施行的《广东省禁毒条例》
本条例中关于禁毒委员和、成员职责的规定是合理可行的;
针对第六条增加各禁毒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合作,为了促进信息整合和共享,消除“信息孤岛现象”特提出以下建议:
建议市禁毒委员会建立毒品监测预警平台,采集、分析、研判、发布各类涉毒信息。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向毒品监测预警平台及时、准确地传送本单位与禁毒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数据。
武汉禁毒